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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各地、市、县(区)总工会、省产业(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企业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企业必须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政府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认真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随着新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企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直接关系到企业职工退休后所享受的待遇水平。当前,部分企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中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欠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违法挤占挪用代扣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现象屡有发生。这些行为造成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能及时记录,严重侵害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了充分发挥企业工会、职代会和职工民主监督作用,切实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职工民主监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要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监督 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0年6月底前,各企业必须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过去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凡有能力在2000年底前全部补缴的要补缴到位,不能全部补缴的要作出补缴计划,并将补缴情况及补缴计划向职工进行公布。今后企业应将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至少每季度在厂务公开栏向全体职工公布一次,接受职工监督。公布内容包括:公布期企业的缴费工资总额、企业应缴数额、企业实际缴纳数额、职工个人应缴数额、企业实际代扣代缴数额等。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并将参保情况及时向职工通报和公布。企业厂长(经理)要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作为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每次职工代表大会上要专题报告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有权要求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组织职工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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