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厅 江西省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0-4-13
【法律文号】:赣劳社[2000]20号 【执行日期】:2000-4-13
江西省劳动厅 江西省总工会
赣劳社[2000]20号
【字体:  
关于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实施职工民主监督的通知

  各地、市、县(区)劳动(劳动人事)局、各地、市、县(区)总工会、省产业(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企业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企业必须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政府赣府发[1999]14号文件规定,依法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并认真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随着新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实施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企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将直接关系到企业职工退休后所享受的待遇水平。当前,部分企业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中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欠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违法挤占挪用代扣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等现象屡有发生。这些行为造成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不能及时记录,严重侵害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为了充分发挥企业工会、职代会和职工民主监督作用,切实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职工民主监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要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监督
          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及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0年6月底前,各企业必须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过去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凡有能力在2000年底前全部补缴的要补缴到位,不能全部补缴的要作出补缴计划,并将补缴情况及补缴计划向职工进行公布。今后企业应将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至少每季度在厂务公开栏向全体职工公布一次,接受职工监督。公布内容包括:公布期企业的缴费工资总额、企业应缴数额、企业实际缴纳数额、职工个人应缴数额、企业实际代扣代缴数额等。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手续,并将参保情况及时向职工通报和公布。企业厂长(经理)要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作为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每次职工代表大会上要专题报告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职工代表大会有权要求企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组织职工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活动。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江西省2008年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江西省2008年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江西省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江西省2007年调整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江西省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