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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2-4-6
【法律文号】:京劳企发字[1992]83号文件(已已有文件替代) 【执行日期】:1992-4-6
京劳企发字[1992]83号文件(已已有文件替代)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我市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制度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若干政策》(京政发[1991]66号)中关于"建立由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共同负担的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规定要求,决定从1992年1月1日起,在我市企业逐步建立职工个人缴纳待业保险基金制度.今年企业自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之月起,在核定的当年挂钩工资总额的基数上增加的4%工资性补贴,除去建立职工个人补充养老保险金和职工工资分配外,要按每人每月1元的标准,职工个人缴纳待业保险基金,由企业按季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待业保险机构代缴.
      1992年1月1日以前已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增加的4%工资性补贴也改按上述办法执行,从1992年4月1日开始缴纳,以前的不补缴.
      职工个人缴纳待业保险基金的具体办法由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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