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3-10-11
【法律文号】:北京市劳动局京劳企发字〖1993〗385号文件 【执行日期】:1993-10-11
北京市劳动局京劳企发字〖1993〗385号文件
【字体:  
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
      现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情况,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凡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属劳动合同制职工(含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均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未签合同的职工最低赔偿500元经济损失,给企业造成损失超过500元的,企业可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决定经济赔偿金额.
      2.未经企业同意,职工擅自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企业可按照劳动争议仲裁管辖范围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索赔要求.
      3.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企业胜诉的,职工在规定的时间没有到法院起诉又拒不执行仲裁裁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第三十一条 规定,企业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

  
  附件: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
  (1993年6月28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68号文件)
  辽宁省劳动局:
      你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企业规章中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相抵触是否有效的请示》(辽劳裁字〖1993〗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同意.企业制定规章,应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在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对企业的这种做法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但是考虑到一些未经企业同意,擅自离职的职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可视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责令其给予企业一定的经济赔偿.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
·工会法律援助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二00八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旅行社劳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旅行社劳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清缴单位拖欠职工采暖费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月报表》及《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汇总月报》的通知
·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简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