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的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经与市委组织部研究,现将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原按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离退休(从未享受过企业待遇)的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自1992年1月起符合上述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可以按《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文件)规定调整工龄津贴.具体标准是:对已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退休人员,将原来每年0. 5元的工龄津贴提高到每年1元,纳入计发离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退休人员,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每工作1年增加1元工龄津贴并纳入计发离退休费基数.调整工龄津贴的具体办法按北京市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是按上述规定和办法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离退休人员,此次均按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通知》(京人退[1992]18号文件)规定增加离退休金.
三、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给有关单位并认真组织落实,要严格执行政策,按干部审批权限做好审批工作,将落实情况(表附后)报我局保险处备案.
附表(1)
原机关事业单位转企业之前离退休人员
增加离退休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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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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