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2-12-30
【法律文号】:京劳险发字[1992]810号文件(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2-12-30
京劳险发字[1992]810号文件(已失效)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给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原按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规定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增加离退休金办法的通知

      为了更好的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经与市委组织部研究,现将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原按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办理离退休(从未享受过企业待遇)的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自1992年1月起符合上述条件的离退休人员可以按《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国发[1991]74号文件)规定调整工龄津贴.具体标准是:对已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退休人员,将原来每年0. 5元的工龄津贴提高到每年1元,纳入计发离退休费基数;对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离退休人员,按本人离退休前的实际工龄每工作1年增加1元工龄津贴并纳入计发离退休费基数.调整工龄津贴的具体办法按北京市人事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凡是按上述规定和办法调整工龄津贴标准的离退休人员,此次均按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通知》(京人退[1992]18号文件)规定增加离退休金.
      三、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给有关单位并认真组织落实,要严格执行政策,按干部审批权限做好审批工作,将落实情况(表附后)报我局保险处备案.

  

  附表(1)
  原机关事业单位转企业之前离退休人员
  增加离退休金审批表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

  
本文共17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第13页 第14页 第15页 第16页 第17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
·关于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和核准待遇启用专用章的通知[失效]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