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劳资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现将1966──1970届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1966──1970届国家统一分配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工龄由应毕业时间(当年7月份)算起,其中,由于个人原因推迟毕业分配或 分配后未及时报到的,其工龄仍从本人报到之日算起. 二、上述人员工龄的更改按干部管理权限,经干部(人事)部门批准. 三、上述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因更改工龄需要改工龄津贴的,其工龄津贴由1993年1月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