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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1-7-15
【法律文号】:京高教计字〖81〗第051号 【执行日期】:1981-7-15
京高教计字〖81〗第051号
【字体:  
北京市高教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赴外地任教期间工资待遇、生活津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81〗财行字第554号
  〖81〗市劳资字第177号
  现将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赴外地任教期间工资待遇、生活津贴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聘任学校按规定支付给受聘教师所在学校财务部门的受聘教师原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等,一律收经费限额存款户,抵充当年予算拨款,不得作予算外资金处理.
      以上规定,请一并按照执行.

  

  附: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赴外地任教期间工资待遇、生活津贴的暂行规定
  〖81〗教计资字139号
  〖81〗财事字187号
  〖81〗劳总薪字76号
  (一九八一年六月十六日)

  
      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的作用,促进校际之间的师资交流和积极支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及新建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现对高等学校教师受聘赴外地任教期间工资待遇、生活津贴等开支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高等学校教师离开所在学校赴外地学校担任定期的教学工作,必须事先~由聘任学校向受聘教师所在学校提出要求,并经受聘教师所在学校同意,签订聘任合同后,方可聘用.
      二、受聘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原工资(含标准工资、生活费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由聘任学校按月支付给受聘教师所在学校的财务部门.受聘教师仍在所在学校领取原工资(含标准工资、生活费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并享受原有的福利待遇.
      三、受聘教师赴外地任教期间,由聘任学校比照当地差旅费规定的标准发给住勤费.一个月以内的,按规定的标准发给;连续计算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减半发给.
      受聘教师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院校任教期间,按规定可以享受其工资区类别差额和生活费补贴的,由聘任学校支付给受聘教师;领取工资区类别差额和生活费补贴后,不发给住勤费;如工资区类别差额和生活费补贴低于住勤费的,则可发给住勤费,不另发工资区类别差额和生活费补贴.
      四、受聘教师赴外地学校任教的往返车船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聘任学校按所在地差旅费标准,予以报销.
      五、受聘教师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任教,因气候差异较大,所需御寒服装补助费,由聘任学校按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六、高等学校教师在本地区的学校兼课,仍按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暂行规定》办理.
  七、 本暂行规定只适用于高等学校,并从下达之日起实行.劳动行政法制管理: 行政执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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