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同时将根据中发〖1979〗70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的《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的实施方案》、《北京市革命委员会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补充规定》以及《北京市财税局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部分开支标准的修改意见》等三个文件一并发给你们,请按期遵照执行.
提高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和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是涉及千家万户经济生活的一件大事,是关系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重要工作.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亲自动手,组织有关部门,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解释,把道理讲清楚,把工作做扎实.经济部门要下大力量把市场安排好,深入开展物价大检查,严肃纪律,加强管理,一定要保持市场物价的正常稳定.工作进行中的主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革命委员会.(注:附件二略)
附一:
国务院关于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几项具体规定
国发〖1979〗245号
(一九七九年十月十七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批转的《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中规定,为了保证职工生活的基本安定,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在提高几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的同时,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包括学徒工,下同),不分工资区类别高低,不分赡养人口多少,在一般地区工作的,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五元;在纯牧业县(旗)工作的,每人每月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八元.新疆、西藏地区的补贴标准另作规定.纯牧业县(旗)的范围,由有关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的临时职工(包括季节工、亦工亦农人员、农村人民公社中的广播员、水利员等人员),拿工资、不参加农村社队分配的,原则上应当发给全部或一部分副食品价格补贴,情况特殊的,也可以不发给;虽然拿工资,但参加农村社队分配的,原则上不应当发给副食品价格补贴,情况特殊的,也可以发给一部分.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