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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4-12-16
【法律文号】:京劳保发字〖1994〗630号文件 【执行日期】:1994-12-16
京劳保发字〖1994〗630号文件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和国家有关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
            二、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报表(略).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和国家有关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中央在京直属企业除外.
      第三条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的特点性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八条规定的,经申报、审核、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企业应当先行考虑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确实难于实行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   下列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主要指: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本市以外的供销、采购和其他常驻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可以适当进行休息的值班人员等.
      (二)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进行工作的职工.主要指: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与铁路相关联的驻站人员以及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
      (三)其他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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