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2-8-23
【法律文号】:京人〖82〗第27号(已自行失效) 【执行日期】:1982-8-23
京人〖82〗第27号(已自行失效)
【字体: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食堂炊事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现将国家机关、科研、文教、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食堂炊事员的工资待遇通知如下:
      一、新招收分配做炊事员的,初期工资仍为27.5元.工作满一年后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六)八级,工资36元.再工作满三年后,经过考核,工作表现好,技术水平达到炊事员七级标准的,可改定为七级,工资41.5元;工作表现差,技术水平达不到炊事员七级标准的,工资不动.
      二、现做炊事员,工作已满四年,现工资低于炊事员七级41.5元的,可进行一次考核,凡工作表现较好,技术水平达到炊事员七级标准的,可改定为炊事员七级41.5元;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工资不动.
      三、本通知自一九八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
·关于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和核准待遇启用专用章的通知[失效]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