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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75-10-5
【法律文号】:〖75〗京人工字第368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75-10-5
〖75〗京人工字第368号(已失效)
【字体: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大专院校学生工资待遇

      现将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大专院校学生工资待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中第一条 由肄业生改为毕业生以及改变了院校等级需改定工资级别的,有关单位接到我局《关于军队院校一九六四、一九六五年入学的学生由肄业生改为毕业生后工资问题的通知》后请即办理改定工资级别手续.

  

  附:
  国家计划委员会劳动局关于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大专院校学生工资待遇的通知
  〖75〗计劳薪字174号
  (一九七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各地区、各部门在处理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大专院校学生工资待遇问题时,提出了一些问题和意见.经我们与有关部门研究后,现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一九六九年前军队院校等级区分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各地在贯彻执行一九七四年政联字1号文件中提出的问题,于一九七五年八月十二日下达了《关于一九六九年前军队院校等级区分意见的补充通知》,请你们直接与有关大军区、省军区司令部、政治部联系(国务院各部、委、局可直接与我局联系).这些院校的学生,复员退伍安排工作,按照上述《补充通知》规定,由肄业生改为毕业生以及改变了院校等级的,可以按照大专院校同类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改定他们的工资.
      二、复员退伍战士中的一九七0年底以前的大专院校毕业生,凡是安排工作后尚未按原来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处理的,都可以按照国家计委(73)计劳字288号文件中关于大专院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定级工资待遇的定级工资水平,改定工资.
      三、一九六一年和一九六二年蒋匪叫嚣窜犯大陆时,从高等院校动员参军的未毕业学生,复员退伍安排工作后,工资偏低的,可以按照比同届大专院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水平低一级的精神,改定工资.
      四、复员退伍军人中的一九七一年以来的大学毕业生,安排工作后的工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精神处理,即:可按一九七一年以来大学毕业生的工资水平确定,也可按其军龄加工龄的长短和表现评定工资等级.
      五、上述几类人员的新定工资,一律从本文下达之月起执行.
      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大专院校学生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问题,情况比较复杂,有关单位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必须在各地党委统一领导下,本着促进安定团结的精神,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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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
·关于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和核准待遇启用专用章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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