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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2-8-23
【法律文号】:〖82〗京银发字第237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82-8-23
〖82〗京银发字第237号(已失效)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实行加班工资总额核准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发〖1982〗58号《关于严格制止企业滥发加班加点工资的通知》中规定:"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要认真核定与审批企业提出的加班计划和加班工资总额.在核定企业全年加班工资总额时,应当抄送当地银行,以便监督执行.凡未经核定加班工资限额的,银行不得支付加班工资."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2〗65号转发国务院上述通知的通知中规定:"各区、县和企业主管局或相当局一级的公司应在今年六月底以前对所属企业的加班工资总额进行核定,并送企业的开户银行监督执行".为了便于各部门共同配合贯彻上述规定,特制定如下领取加班工资的具体手续,请转知所属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银行、信用社开户的全民单位,领取加班工资时,必须经主管部门核定加班工资总额,填写"加班工资总额核准单"(式样附后),并盖章有效.银行在核准的限额内监督付款,对超过限额或未办"加班工资总额核准单"手续的,不付款.
      "加班工资总额核准单"的审批权限是:市属企业需经市主管局或相当局一级的公司盖章,区、县属企业需经区、县劳动部门盖章.
      二、"加班工资总额核准单"的总额,按年核定,当年未用完的限额,跨年无效.
      鉴于一九八二年已过去八个月,各主管区、县、局在核批所属企业今年加班工资总额时,应核批1-8月已经支取额,各单位要将已经支取额填在"加班工资总额核准单""支付栏"中"累计支付数"第一格内,以便银行监督.
      三、凡实行工资基金管理的单位,要将"加班工资总额核准单"贴在"工资手册"的首页上,每次支取加班工资时,不再办理工资基金追加手续,但要按照规定认真填写支付数、累计数和"工资手册"内的有关数字,交银行审核盖章.
      各单位支取加班工资时,必须如实填写支票用途,不准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坐支现金,如有发现,按违反现金管理规定予以制裁.
      "加班工资总额核准单"由使用单位向开户银行领取.
      四、中央在京单位和部队所属企业支取加班工资,也按此办法执行,"加班工资总额核准单"由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盖章.

  

  附:
  加班工资总额核准单(代工资基金追加计划)

  
      单位名称:                      科目帐号:
  单位:元
  @@MZZ35.BMP;表35@@

      注:加班工资总额经核准后,每次支取不再办理追加计划,但需通过《劳动工资管理手册》支取,即:每次的支付数同时记入当月的"工资计划栏"及"工资支付栏"内,并在下月控制数内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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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
·关于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和核准待遇启用专用章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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