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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60-10-20
【法律文号】:〖60〗劳党字71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60-10-20
〖60〗劳党字71号(已失效)
【字体:  
劳动部党组、内务部党组关于降低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的计算方法等问题的意见

  〖60〗党  字45号
      根据中央九月二十六日转发的国家计委党组、劳动部党组关于当前劳动力安排和职工工资问题的报告中所确定的原则,现在对有关降低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的工资的计算方法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降低工资后应发的工资数,由各单位按照各级干部的工资标准和规定的降低工资的百分比,自行计算.降低后的应发工资数的最后一位到"角"为止,自"分"以下的尾数四舍五入.
      保留工资和技术津贴,应该与工资标准合并计算,然后确定应该降低工资的百分比,一并降低.
      二、"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国家机关十七级以上的党员干部的工资,应该同样降低",这本来是就干部条件来说的.鉴于各部门按照干部条件来衡量许多没有实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的党员干部相应的级别,有一定的困难,为了简便易行和避免造成同是党员干部、拿同样的工资而有的人降低工资有的人不降的矛盾现象,因此,可以一律按照工资多少来确定应否降低工资,即: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没有实行国家机关行政干部工资标准的党员干部(包括由军队转业来的干部和未定级的干部),凡是其现在的工资(包括保留工资和技术津贴)等于或高于当地国家机关十七级工资标准的,应该一律比照国家机关十七级以上各级的工资标准和规定降低的百分比,降低工资.在比照的时候,可以就低不就高.(例如某些工程师、研究员、教授、医师、演员、翻译的现行的工资额介乎国家机关工资标准八级和九级之间,那就比照九级将他们的工资降低百分之一).
      三、这次降低工资的党员干部,如果另有生活费补贴、地区津贴或地区生活补助的,这种补贴或津贴也应该相应地降低,降低的计算办法:凡是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百分比计发的,就改按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计发;凡是按照绝对数发给的,则按照本人降低工资的百分比同样降低.正在学习或养病的属于这次降低工资范围以内的党员干部,他们的学习期间的工资或病假工资如果是原工资照发的,应该改按降低后的工资发给;如果是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百分比减发的,应该改按降低后的工资计算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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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印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关于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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