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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59-6-22
【法律文号】:〖59〗劳资赵字第54号(已明令废止) 【执行日期】:1959-6-22
〖59〗劳资赵字第54号(已明令废止)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的通(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提出《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并规定在企业中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于今年八月底前将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你们的意见函告我们,以便汇总上报.对该试行中的几个问题,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实行范围只限于工矿、交通运输和城市公用事业的企业单位.
      二、实行月工资制的,需要发给加班加点工资或扣除工资时,其日工资标准计算方法一律按三十天计算,即:月工资标准÷30元=日工资标准.例如王某月工资为60元,其日工资标准即为2元,算法为:60元÷30天=2元.
      假如王某在一个公休假日工作一天,不能补休,该月收入应为:60元+2元*100%=62元.
      三、(略)
      四、按规定应享有夜餐费的人员,夜餐费一律按三角发给.
      五、事假不足一小时者不计,满一小时者累计计算.
      六、没有实行劳动保险待遇的单位,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略
      八、本规定自一九五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凡过去各单位的实施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都改按本规定办理.

  附:
  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摘录)
  (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

  
  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待遇
      ……
      1.在法定的全民节日和公休假日内,企业领导上因为生产的特殊需要必须组织工人进行加班工作的时候,事后应尽量设法给工人以同等时间的补休.如果确实不能补休,应按下列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在春节三天假日内加班的,(见注一)在公休假日内加班,实行计时工资制者,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100%发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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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
·关于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和核准待遇启用专用章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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