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提出《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并规定在企业中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于今年八月底前将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你们的意见函告我们,以便汇总上报.对该试行中的几个问题,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实行范围只限于工矿、交通运输和城市公用事业的企业单位.
二、实行月工资制的,需要发给加班加点工资或扣除工资时,其日工资标准计算方法一律按三十天计算,即:月工资标准÷30元=日工资标准.例如王某月工资为60元,其日工资标准即为2元,算法为:60元÷30天=2元.
假如王某在一个公休假日工作一天,不能补休,该月收入应为:60元+2元*100%=62元.
三、(略)
四、按规定应享有夜餐费的人员,夜餐费一律按三角发给.
五、事假不足一小时者不计,满一小时者累计计算.
六、没有实行劳动保险待遇的单位,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参照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略
八、本规定自一九五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凡过去各单位的实施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都改按本规定办理. 附:
劳动部对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的意见(摘录)
(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
一、关于加班加点工资待遇
……
1.在法定的全民节日和公休假日内,企业领导上因为生产的特殊需要必须组织工人进行加班工作的时候,事后应尽量设法给工人以同等时间的补休.如果确实不能补休,应按下列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在春节三天假日内加班的,(见注一)在公休假日内加班,实行计时工资制者,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的100%发给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