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解决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 两航起义人员现退休待遇(不含苏人通[2000]205号文规定的生活补贴费)低于2000年底单位所在地(省辖市)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予以补足;高于平均水平的不再调整。 二、 此次两航起义人员的退休待遇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分别由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列支;其余由原渠道解决。 三、 今后此类人员养老金的调整,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按机关事业调整办法执行,属企业的按企业调整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解决两航起义人员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