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59-5-15
【法律文号】:〖59〗市万字第85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59-5-15
〖59〗市万字第85号(已失效)
【字体:  
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一九五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国劳周字103号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复员、退伍军人参加本市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资待遇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一九五九年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工作(包括当学徒)的,他们初期的工资待遇:原来是志愿兵的(包括班长级),每月四十元;原来是义务兵的,每月三十二元.
      已经按照一九五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国防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支援工业建设的复员退伍军人到企业后工资待遇问题的规定执行的,改行以上新的标准.
      参加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当工人、职员的,在到达用人单位满三个月后,各用人单位即应根据其本人的技术和劳动情况,评定他们的工资;当学徒的,满一年后即应根据其本人的技术水平,评定是否可以出师,凡能出师的,评为哪级工,就按哪级工发给工资(注一).评定的新工资,如果低于初期的工资待遇标准,仍按初期待遇标准发给工资.
      二、一九五八年参加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当学徒的也改行上述新的标准,即志愿兵每月四十元,义务兵每月三十二元.其中志愿兵已经按照国防部等八个单位的规定执行的,改行上述新的标准.他们的出师期限和出师后的工资待遇也按第一条 的规定办理.
      一九五八年参加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当工人、职员的,如果他们现在的工资待遇低于上述新标准的,改按新标准实行.已按国防部等八个单位的规定执行而尚未定级的,应即评定工资;评定后的工资低于新标准的,改按新标准实行;如果评定后,高于新标准、低于原来待遇的,按评定的工资执行.
      三、一九五八年以前参加工作(包括当学徒)的复员、退伍军人,他们工资待遇低于上述新标准的,可以采取提早出师、升级等办法适当提高,如果提高后仍低于上述新标准时,改行新标准.
      四、已经安置到农村后的复员退伍军人,又参加企业、事业、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工资待遇等均按本通知的各项规定执行(注二).
      五、执行新工资标准(包括提早出师、升级后新评工资)的时间,从一九五九年五月份起,在此时间前,低于新标准的部分不再补发;多领的部分也不退回.
      六、凡在职的正式职工服兵役复员退伍后,重新分配工作的,他们的工资待遇,能够取得原在职单位证明的,可以执行本人离开原单位时的工资标准.
      七、按照本通知发给工资待遇的复员退伍军人,均享受所在单位正式职工一样的劳保福利待遇.
      八、本通知下达后,凡过去有关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的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
      以上各点,希即依照办理,并认真向复员退伍军人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如果经过升级等办法仍不能达到原来的收入而又有问题者,应随时由劳动局报告市人民委员会另外解决.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
·关于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和核准待遇启用专用章的通知[失效]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