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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77-12-5
【法律文号】:市教革字〖77〗第093号 【执行日期】:1977-12-5
市教革字〖77〗第093号
【字体:  
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劳动局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家职工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期间工龄、工资待遇等问题的解答》

  〖77〗财行字第478号
  〖77〗市劳革资字第145号
      现将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关于国家职工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期间工龄、工资待遇等问题的解答》转发给你们,请按此规定执行.

  附: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国家职工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期间工龄、工资待遇等问题的解答
  〖77〗教计字420号
  〖77〗财事字365号
  〖77〗劳薪字369号
  (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近几年来,不少地区和部门就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的有关工龄、工资待遇提出了许多问题,要求加以明确,兹将所提的问题综合解答如下:
      一、国家职工(包括国营农、林、牧、渔场中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当职工的),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无论是普通班,还是进修班,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职工工龄满五年的计算办法,是指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起,到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指定的报到日期为止,按国家现行有关工龄的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满五年的.从事有害、有毒、高温、井下等特殊工种工作的职工,工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不能折合计算工龄.
      三、凡是工龄满五年(指连续工龄,下同)的国家职工在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期间,都由原选送单位发工资;原单位实行工分制的,则按工分计发工资.职工原来享受的附加工资、粮(煤)贴、职工家属宿舍冬季取暖补贴以及企业职工家属半费医疗待遇,可继续享受.凡是船员的船岸工资差额,地质勘探工作人员的野外和室内的工资差额以及井下工人的高定工资等级和下井津贴等不再享受.
      四、职工家庭经济发生困难、因工牺牲或致残、病亡抚恤等问题,都由原选送单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家职工入学后,原选送单位不再供给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仪器(含保健津贴).
      六、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入学前工龄满五年的,能否由原单位发工资,以及能否享受其他待遇问题,由于情况比较复杂,全国暂不作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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