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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2-3-5
【法律文号】:沪劳保基[2002]12号 【执行日期】:2002-3-5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基[2002]12号
【字体: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及本市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征集、支付、运营、预决算和账户管理(包括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等)的监督,应当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第三条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研究、制定适合基金运行管理的监督制度,组织实施对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专户的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等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集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及使用情况;
  (五)社会保险基金专户设立及管理情况;
  (六)社会保险基金退款、核减和转移等情况;
  (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管理情况;
  (八)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基金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二)查阅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
  (三)查阅基金托管机构资金专户与财政专户资金状况,并要求其报送社会保险基金结存、运营管理、增值保值等情况的报表;
  (四)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专门材料;
  (五)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资料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六)对被监督单位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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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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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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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2006年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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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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