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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0-5-23
【法律文号】:(80)政干字第71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80-5-23
(80)政干字第71号(已失效)
【字体: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转发总政等七单位《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个别复员干部因安置确属不当需要逐步调整工作岗位的,原则上由本单位负责;本单位确实无法调整的,由所属区、县、局解决.
      复员干部批准改办转业后,由各单位派人持区、县、局单位介绍信、审批登记表、复员军人证明书,并附本人最近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到所在区、县人民武装部换发《转业军人证明书》.
      区、县、局人事部门同意改吃商品粮的,可在《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审批登记表》内写明意见,由所在单位将该表分别送交本人户口所在地点的派出所和粮食部门(各一份),先由派出所逐级上报市公安局审批改为非农业户口;批准后由粮食部门办理粮食供应手续.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其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复员干部改办转业后,在我市换发转业证,以及办理在京的家属子女改吃商品粮的,手续与市属单位相同.
      我市各单位改办工作应在一九八0年内完成,并在工作结束后,即将工作总结报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附: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安部粮食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发〖80〗3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80〗政联字6号
  〖80〗民发33号
  〖80〗公发(治)字91号
  〖80〗财事字155号
  〖80〗粮供联字19号
  〖80〗劳总计字86号
  〖80〗国转字1号
  (一九八0年五月十日)

      为了贯彻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做好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的工作,现就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一九六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七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期间复员的军队干部,原则上可改办转业.本人不愿意改办的,可不改办.个别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干部条件的,不予改办.有严重问题正在受审查的,待查清、结论后再确定是否改办.改办转业的干部,其复员时间应以《复员军人证明书》中准予复员的时间为准;转业的时间,也从此算起.从复员到正式安排工作的一段时间,应计算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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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
·关于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和核准待遇启用专用章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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