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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0-5-23
【法律文号】:(80)政干字第71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80-5-23
(80)政干字第71号(已失效)
【字体: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粮食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转发总政等七单位《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80)民民字第146号
  (80)京人字第13号
  (80)京公户秘字第46号
  〖80〗财行字第462号
  〖80〗京粮发字第250号
  〖80〗市劳资字第153号
  〖80〗京转字第2号
      现将总政治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联合发出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你们,望各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复员干部改办转业,由区、县、局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前应收验《复员军人证明书》,查阅《军队干部复员审批报告表》等档案材料,必要时向其部队政治机关发函索要证明材料,确实弄清情况.凡在改办时间范围内的均由组织填写《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审批登记表》,一般填一式三份:报审批单位、区(县)人民武装部各一份,存本人档案一份.如需解决劳动指标或需恢复非农业户口改吃商品粮,还应向劳动、公安、粮食部门各增报一份,并报市军转办公室一份备案.不符合改办条件或本人不愿改办的均填写两份审批登记表,经审批后存档备查.不愿改办的复员干部应在"本人对改办的意见"栏内写明本人意见并签名,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批.
      改办工作中所需增加的劳动指标,由各单位劳动部门上报市劳动局审批.党政机关中复员改办转业涉及到编制问题的,由区、县、局开列名册(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现工资开支来源)报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没有工作单位的复员干部,在改办中需要退休、退职或发给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的,由所在区、县人事部门负责办好有关手续,然后交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开支费用.
      改办后恢复部队级别的,按本人现工作单位地方同级干部的标准工资执行,所增发的工资差额,在企业、事业单位的由本单位的经费中开支;各区、县行政单位的,由区、县财政部门核批;市属行政单位的由财务部门上报市财税局审批.过去按国家计委劳动局(74)计劳薪字41号文件办理复工复职已上交的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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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
·关于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和核准待遇启用专用章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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