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民民字第146号 (80)京人字第13号 (80)京公户秘字第46号 〖80〗财行字第462号 〖80〗京粮发字第250号 〖80〗市劳资字第153号 〖80〗京转字第2号 现将总政治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联合发出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发〖1980〗3号文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你们,望各有关部门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我市复员干部改办转业,由区、县、局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前应收验《复员军人证明书》,查阅《军队干部复员审批报告表》等档案材料,必要时向其部队政治机关发函索要证明材料,确实弄清情况.凡在改办时间范围内的均由组织填写《军队复员干部改办转业审批登记表》,一般填一式三份:报审批单位、区(县)人民武装部各一份,存本人档案一份.如需解决劳动指标或需恢复非农业户口改吃商品粮,还应向劳动、公安、粮食部门各增报一份,并报市军转办公室一份备案.不符合改办条件或本人不愿改办的均填写两份审批登记表,经审批后存档备查.不愿改办的复员干部应在"本人对改办的意见"栏内写明本人意见并签名,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审批. 改办工作中所需增加的劳动指标,由各单位劳动部门上报市劳动局审批.党政机关中复员改办转业涉及到编制问题的,由区、县、局开列名册(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现工资开支来源)报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没有工作单位的复员干部,在改办中需要退休、退职或发给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的,由所在区、县人事部门负责办好有关手续,然后交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开支费用. 改办后恢复部队级别的,按本人现工作单位地方同级干部的标准工资执行,所增发的工资差额,在企业、事业单位的由本单位的经费中开支;各区、县行政单位的,由区、县财政部门核批;市属行政单位的由财务部门上报市财税局审批.过去按国家计委劳动局(74)计劳薪字41号文件办理复工复职已上交的复员费和安家补助费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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