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探索新的经营方式,进一步放开搞活国营理发企业,增强理发行业的发展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国营理发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营理发企业实行租赁经营,不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原有的隶属关系,原有国营职工保留全民身份. 第四条 实行租赁经营的理发企业参照执行个体的有关政策. 第五条 租赁经营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第二章 租赁办法 第六条 出租企业实行系统内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租赁方式可以合伙承租,也可以个人承租.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出租方为区、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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