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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6-8-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86-8-1
【字体: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国营理发企业租赁经营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探索新的经营方式,进一步放开搞活国营理发企业,增强理发行业的发展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国营理发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营理发企业实行租赁经营,不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原有的隶属关系,原有国营职工保留全民身份.
      第四条   实行租赁经营的理发企业参照执行个体的有关政策.
      第五条   租赁经营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第二章   租赁办法
      第六条   出租企业实行系统内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租赁方式可以合伙承租,也可以个人承租.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出租方为区、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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