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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7-4-17
【法律文号】:【87】京商字第50号 【执行日期】:1987-4-17
【87】京商字第50号
【字体: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业服务业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87】财  商  管  字  第  252  号
  【87】市  税  四  字  第  329  号
  【87】市  劳  资  字  第  119  号
  【87】京工商银发字第119号
      第1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业服务业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京政发【1987】29号,以下简称《规定》),搞好深化商业服务业改革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规定》中所提"上缴税利"和"上缴利润"均指企业实现利润以所得税和调节税的形式上缴给财政的部分.承包指标一经确定,中途原则上不得调整,但遇有重大政策、经营变化需增减承包指标时,要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分级报财政、税务、劳动部门,经批准方有效.
      第3条  实行"两保一挂"和"上缴利润基数承包"的企业,依法纳税完成承包的利税基数指标后,超缴部分,市属企业由市财政部门实行超额累进返还办法.超过基数5%以下(含5%)的,返还给企业30%;超过基数5%以上至10%的部分,返还给企业35%;超过基数10%以上至15%的部分,返还给企业40%;超过基数15%以上的部分,返还给企业45%.企业未完成承包的利税基数指标,其差额部分也按照上述相应比例,由企业用自有资金向财政部门补缴.
      区、县属企业的超缴返还和差额补缴的标准,由区、县政府参照以上办法自定.
      第4条  市、区、县属企业超缴利税后的财政返还部分,实行工资挂钩的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从财政返还部分中提取10-20%作为经理基金,其余部分全部用于补充生产发展基金.经理基金主要用于补充企业业务活动经费,对个别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进行一次性的嘉奖,同时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这部分嘉奖,不计入挂钩工资总额,不收征工资调节税.实行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可从财政返还部分中提取10-20%作为奖励基金,其余部分全部用于补充生产发展基金.对超过核定比例提取经理基金或奖励基金,以及违反上述规定使用经营基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将所提基金全部收归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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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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