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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6-12-8
【法律文号】:【86】京经研字第709号 【执行日期】:1986-12-8
【86】京经研字第709号
【字体: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支持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规定

  【86】财  综  计  字  第963号
  【86】市  税  二  字  第1007号
  【86】市  劳  资  字  第624号
  【86】京工商银发字第442号
      为了支持和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努力按照集体所有制性质和特点办好集体企业;进一步调动集体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现对市属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明确以下若干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的厂长(经理)由职代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或招聘产生,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厂长(经理)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期满后可连选连任或续聘.
      目前实行选举或招聘条件不成熟的企业,可由上级委任.但要明确其任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期满后由职代会决定去留.
      二、厂级行政副职由厂长提名,征得职代会同意后任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中层行政干部征得同级党组织意见后,由厂长任免.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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