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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6-12-8
【法律文号】:【86】京经研字第709号 【执行日期】:1986-12-8
【86】京经研字第709号
【字体: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支持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规定

  【86】财  综  计  字  第963号
  【86】市  税  二  字  第1007号
  【86】市  劳  资  字  第624号
  【86】京工商银发字第442号
      为了支持和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努力按照集体所有制性质和特点办好集体企业;进一步调动集体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现对市属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明确以下若干政策,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的厂长(经理)由职代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或招聘产生,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厂长(经理)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期满后可连选连任或续聘.
      目前实行选举或招聘条件不成熟的企业,可由上级委任.但要明确其任职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期满后由职代会决定去留.
      二、厂级行政副职由厂长提名,征得职代会同意后任免,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中层行政干部征得同级党组织意见后,由厂长任免.
      三、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在任期内实行目标责任制.厂长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工作统一领导,集中指挥,全面负责.厂长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并有权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厂长要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由职代会讨论和审议.职代会对各级干部行使监督权,定期民主评议.对选举产生的厂长(经理)可行使罢免权.
      四、企业可根据需要,从外单位招聘技术、管理人员,并自行确定报酬.报酬总额不超过本企业工资总额百分之二的部分允许计入成本.受聘人员工资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倍.
      企业有权抵制任何部门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硬性安插和借调人员.
      五、企业有权按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自行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级主管部门和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要求企业设置对口的机构和配置对口专职人员的名额和比例.
      六、企业有权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自行选购生产所需物资.对于国家统一分配的物资,在订货时有权选择供货单位.主管定货部门要充分考虑企业的要求,合理安排.企业生产所需的国拨一、二类物资,上级主管部门应尽可能组织直达供应.除企业声明进行委托订货可按规定提取管理费(服务费)外,其余不得重收管理费(服务费).
      七、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可以进行对外贸易.如: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与外商、侨商、港商洽谈合作生产和合资项目.
      八、在条件成熟的企业中,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允许试行销售承包制.即将销售人员的全部费用(不包括工资收入),同销售收入挂钩,按收回货款的一定比例提取销售承包费,计入销售成本.
      九、企业的税后利润归本企业所有,任何部门不得侵占和平调.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税后利润应按有关规定设立三项基金.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企业不再上缴合作基金.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起企业不再向行政性上级公司交纳管理费.行政性公司可向企业实行有偿服务,收取适当数量的服务费.收取的服务费一般不得超过原管理费数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的服务费,年终有结余的,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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