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7-7-30
【法律文号】:【87】京体改委字第2号 【执行日期】:1987-7-30
【87】京体改委字第2号
【字体: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国营商业小型企业改革的补充规定

  【87】京商字第91号
  【87】财商管字第701号
  【87】市税二字第650号
  【87】市劳资字第409号
  【87】工商企字第228号
  【87】京工商银发字第270号
      以租赁经营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经营制度改革,已经在全市国营商业小型企业中展开.为了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巩固改革成果,使各种改革形式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特作如下规定.
      一、承租人选问题.各区公司及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承租人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更换承租人,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今后要按照"公开招标,内外结合,评审确定"的原则选择承租人.
      二、租赁期限问题.可以根据行业、企业的特点,将租赁期限定为3-5年,少数企业的租赁期还可以更长一些.已租赁企业如有要求,也可以经过租赁双方协商延长租期.
      三、租赁企业法定代表人问题.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期间,承租人(全员集体租企业的负责人)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企业租赁期间的民事责任,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四、公证问题.租赁合同必须办理公证,尚未办理公证手续的租赁企业,须尽快补办."集体租赁"改称为"全员集体租赁",合伙租赁可以依据法定程序改为全员集体租赁.
      五、租赁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各区公司及有关部门应帮助租赁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全员集体租赁企业必须建立民主管理小组.
      六、健全帐目问题.目前少数租赁企业帐目尚不健全,各区公司和税务部门要帮助企业尽快将帐目健全起来.
      七、退租问题.因承租人经营不善,企业出现亏损,可允许其退租.但要严格按合同条款承担责任,确保合同的严肃性.
      八、多余人员安置问题.企业实行租赁或其它形式改革后所出现的多余人员,各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允许多余人员到劳务市场选择职业.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事业单位进人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信访条例
·关于转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辐照血及小包装血血站供应价格(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
·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