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京商字第91号 【87】财商管字第701号 【87】市税二字第650号 【87】市劳资字第409号 【87】工商企字第228号 【87】京工商银发字第270号 以租赁经营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经营制度改革,已经在全市国营商业小型企业中展开.为了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巩固改革成果,使各种改革形式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特作如下规定. 一、承租人选问题.各区公司及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承租人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更换承租人,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今后要按照"公开招标,内外结合,评审确定"的原则选择承租人. 二、租赁期限问题.可以根据行业、企业的特点,将租赁期限定为3-5年,少数企业的租赁期还可以更长一些.已租赁企业如有要求,也可以经过租赁双方协商延长租期. 三、租赁企业法定代表人问题.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期间,承租人(全员集体租企业的负责人)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企业租赁期间的民事责任,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四、公证问题.租赁合同必须办理公证,尚未办理公证手续的租赁企业,须尽快补办."集体租赁"改称为"全员集体租赁",合伙租赁可以依据法定程序改为全员集体租赁. 五、租赁企业内部管理问题.各区公司及有关部门应帮助租赁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全员集体租赁企业必须建立民主管理小组. 六、健全帐目问题.目前少数租赁企业帐目尚不健全,各区公司和税务部门要帮助企业尽快将帐目健全起来. 七、退租问题.因承租人经营不善,企业出现亏损,可允许其退租.但要严格按合同条款承担责任,确保合同的严肃性. 八、多余人员安置问题.企业实行租赁或其它形式改革后所出现的多余人员,各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妥善安置,允许多余人员到劳务市场选择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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