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征缴、划拨、管理、运营、支付、领取、使用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基金情况以及相关的部门、单位、人员(以下简称被监督对象)实施的行政监督工作。 本暂行规定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含: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及参保单位中因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其他原因资产变现应清偿的社会保险费、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拨入的社会保险资金等通过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险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地(非、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业务管理范围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管辖的监督事项委托给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对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范围内的事项实施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的社会保险基金检查事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并对其检查行为负责。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任务是:监督被监督对象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征缴、划拨、管理、运营、支付、使用社会保险基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否按规定编制、执行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通过依法监督,有效防范、制止和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质量,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促进其保值增值。 第五条 监督机构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1.社会保险费征缴及基金支付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2.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情况; 3.参保对象领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 4.遵守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1.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质量和编制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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