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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7-10-20
【法律文号】:京教行字【1987】第41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87-10-20
京教行字【1987】第41号(已失效)
【字体:  
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城镇户口初中毕(肄)业生就业登记交验毕业、升学统一考试成绩单的通知

  【87】市劳社字第521号
  各区、县教育局、劳动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使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有统一的质量要求,所有初中三年级学生(包括不准备升学的学生)必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毕业、升学考试.劳动部门在安排初中毕(肄)业学生就业时以此成绩为准,不再进行全市统一的文化考核.为此,经两局研究决定:
      自一九八八年起,教育部门向劳动部门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初中毕(肄)业学生材料移交手续时,材料中应具备登记有市毕业、升学统一考试成绩的"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联合招生报名单".不准备升学的学生也应填写以上"报名单",除升学志愿栏不填写外,其他栏目一律填写清楚,包括区、县招生办公室填写的全市毕业、升学统考成绩和班主任填写的毕业鉴定等.报名单备注栏应加盖区、县教育局主管科室的审核公章.
      劳动部门在接收初中毕(肄)业生材料时,无"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联合招生报名单"或虽有报名单但无区、县教育局主管科室审核公章者,不予接收和登记.    望各区、县教育、劳动部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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