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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5-7-6
【法律文号】:京劳关发【1995】201号 【执行日期】:1995-7-6
京劳关发【1995】201号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印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单位,各试点单位:
      今年1月11日,以京劳企发【1995】7号文,已将劳动部《关于印发〈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各试点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为规范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现转发给你们,根据我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目前仅限于"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经同市总工会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牡丹集团、北京吉普有限公司等11户企业为今年集体合同试点企业.对产权关系明晰,管理基础较好,企业工会组织健全,企业工会和企业愿意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的单位,要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应积极支持试点.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为集体合同的审查机关.对市属局、总公司和中央所属企业的集体合同由市劳动局审查,并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区、县属的企业的集体合同在试点阶段由其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和市劳动局共同审查,由区、县劳动局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式样附后.
      3、企业上报集体合同的同时还应上报如下材料:集体合同双方代表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双方首席代表或指派、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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