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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4-27
【法律文号】:湘劳社办函〔2002〕21号 【执行日期】:2002-5-1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湘劳社办函〔2002〕21号
【字体:  
关于征求《湖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函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了建立和规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我们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借鉴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草拟了《湖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名称暂定),拟以地方法规或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现将草案(讨论稿)印发你们,请你们尽快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讨论修改,并将具体修改意见(可直接在草案文稿上修改)于2002年5月15日前反馈我厅劳动工资处。
  联系电话:0731-2212126,联系人:刘振华。
  附件:《湖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草案)

  湖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有关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方面的劳动规章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六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
  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和国家规定的就业条件。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说明岗位用人要求、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险、规章制度等有关的情况并可提供劳动合同文本,告知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提供本人的身份、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职业技能等证明。双方就劳动合同条款应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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