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本市允许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和工种; (三)具备向被招用的外地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 (四)前次批准招用的外地人员合同期满并已离京.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招用外地人员,必须经过劳动行政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办理招用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劳动行政机关批准招用外地人员的文件; (二)招工简章; (三)证明招工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件; (四)招工人员的委托代理书. 第八条 用工需求量大的系统和单位,应当通过在外地建立劳务基地,按计划、有组织地招用外地人员,实行招收、培训、进京、离京的全过程管理. 用工单位到外地招用来京务工人员,必须经市劳动局批准,并与当地县以上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第九条 用工单位招收外地人员后,必须持下列文件、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劳动行政机关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一)招用外地人员的批准文件; (二)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 (三)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四)被招用人员原籍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出就业登记卡》; (五)育龄妇女暂住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核发的《婚育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