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工经商人员到本市,必须按照户籍管理规定持本人身份证以及其它有效证明,育龄妇女需同时持婚育状况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核发《暂住证》. 未取得《暂住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本市对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许可证制度. 单位和个人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必须取得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公安机关核发的《安全合格证》,禁止非法租赁行为. 第十六条 向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发现承租人有违法或者其它可疑行为,应当立即向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本市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实行《外来人员就业证》制度. 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持《暂住证》和其它有效证件向本市劳动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做为在本市务工的有效证件.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经过劳动行政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手续.禁止私自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第十九条 用工需求量大的系统和单位,应当通过在外地建立劳务基地,按计划、有组织地招用外地务工人员. 第二十条 本市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的行业、工种、用工要求等,由市劳动行政机关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持《暂住证》和经营场地合法证明以及其它有效证明,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并进行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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