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市劳办字第575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各外商投资企业: 为贯彻国务院、劳动人事部和北京市政府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使用、辞退中方职工的有关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自主权和维护中方专业技术、行政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才输送、输出和使用的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从国营、集体单位在职职工或大中专毕业生中招收专业技术或行政管理人员,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在招收前将计划按招收人员的身份(工人还是干部)分别报到市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设在市劳动局)和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在市人事局)备案.专业技术、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人的来源,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分配、派遣和调剂;可以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市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推荐;也可以自行公开招聘.本市不能解决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市人事局同意,也可以到外地招聘(户口不迁).此外,也可以采取借聘的形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与国营集体单位签订借聘合同,在借聘期间支付给供人单位一定数额的费用,其数额双方商定,被借聘人员在借聘期内为合同制职工,解聘后仍回原单位或原地区. 二、凡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工作离得开,外商投资企业要求聘用的国营或集体单位的在职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尽量给予支持,允许流动.对有争议原单位坚持不放的,可按职工身份分别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或市技术工人交流咨询服务中心,由该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必要时由该中心进行仲裁,对仲裁决定各方必须执行. 三、外商投资企业招收聘用下列人员必须按其身份分别报两个中心审批. 1.所在单位不同意调出的干部或工人. 2.在校学生和不服从国家分配未满五年的大中专毕业生. 3.未经所在单位批准而自动离职的干部或工人. 4.从远郊区县招收到城近郊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干部. 5.从外省市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或工人. 外商投资企业擅自聘用上述人员,职工原所在单位有权要求退回人员,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被外商投资企业录用的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不论原身份是工人还是干部,也不论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什么职务,一律实行合同制.凡不履行合同手续的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录用. 五、被外商投资企业辞退或由企业方面提出不续订合同的专业技术、行政管理人员,原为工人、待业青年或社会闲散劳动力的,其就业问题仍按京政发【1986】43号文件规定办.原为国家干部的,凡由企业主管部门分配、派遣到企业的,仍由主管部门安排工作;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招聘,无单位接收的,可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登记,由该中心推荐新的工作单位.重新安排工作后,工龄累计计算.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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