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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7-5-5
【法律文号】:京教行字【1987】第9号 【执行日期】:1987-5-5
京教行字【1987】第9号
【字体:  
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更改教育部门向劳动部门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中、小学退学学生材料移交手续的通知

  【87】市劳社字第148号
  各区(县)教育局、劳动局:
      市教育局一九八六年十二月颁发的《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对中、小学学生退学手续有了进一步的严格规定.为了统一手续,现对市教育局、劳动局一九八一年颁发的京教行字【1981】第28号文和京教行字【1981】第43号文中有关教育部门向劳动部门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退学学生材料移交手续更改如下:
      一、凡经区、县教育局批准退学的学生(包括申请退学、劝退及高中自动退学被批准的学生),由学校持区、县教育局的"证明信"(式样附后),连同学生花名册(一式三份),于每年的一月和七月上旬到学生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社会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高中退学学生的档案材料包括评语表、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体质测试表、健康检查表、体育锻炼情况表等,初中、小学退学学生的材料包括学籍卡片、健康卡片等;是团员的学生的材料还包括入团申请书和志愿书.学生花名册由区、县教育局存一份;交街道(乡、镇)社会劳动力管理部门两份,其中一份由街道(乡、镇)报区、县劳动局社会劳动力管理部门存查.今后办理退学学生材料移交手续不再使用"退学申请书".
      二、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后被开除的城镇居民户口的中小学学生的材料,也按以上规定办理移交手续.被开除学生的材料要把学校开除处分的决定包括进去.
      三、劳动部门接收退学和被开除学生的年龄应控制在十六周岁以上,按上述手续接受学生材料并负责复查登记后按现行劳动就业政策予以统筹管理、安置.
      此通知自接到之日起实行.有关城镇居民户口的高、初中毕(肄)业学生材料的移交手续,仍按照京教行字【1981】第28号文及京教行字【1981】第43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证明信存根                    │  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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