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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7-10-29
【法律文号】:【87】京政三产字第22号 【执行日期】:1987-10-29
【87】京政三产字第22号
【字体: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4.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对推销冷、背、滞销的商品可以选择少数企业试行销售承包,按收回货款的一定比例提取承包费的办法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商定.
      15.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企业对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节约使用资金、原材料成绩显著的人员,可比照国家和市有关合理化建议,节约原材料,节约能源奖励的规定,给予专项奖励.
      凡列入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研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等开发项目,和国营企业一样,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
  四、关于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问题
      16.京政发【1984】40号文件,即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请示》的通知,要继续贯彻执行.
      17.企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社会需要,确定或调整生产经营项目和品种,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生产加工企业可以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商业企业可以自行组织货源,采取产销直挂、联购分销等经营方式,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零售企业可以兼营批发业务.有条件的企业可向联合体或集团方向发展.
      18.凡纳入国家或市计划的产品,所需原材料,应同国营企业一样供应.非计划产品所需原材料,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购,市区物资部门要随时做好调剂帮助工作.城镇集体企业的运输车辆所需燃料(汽油、柴油)以及其它特殊材料(如:金、银)都应列入计划,予以供应.
      19.为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经主管部门批准,用银行技措贷款搞的技术改造项目,可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贷款本息的60%.    
      20.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商业企业,可以试行商品削价准备金制度,预提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在费用中列支,具体比例由税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预提的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不足部分到年底可以补列,年终有结余的,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冲回费用,增加利润计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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