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对推销冷、背、滞销的商品可以选择少数企业试行销售承包,按收回货款的一定比例提取承包费的办法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商定. 15.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企业对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和节约使用资金、原材料成绩显著的人员,可比照国家和市有关合理化建议,节约原材料,节约能源奖励的规定,给予专项奖励. 凡列入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研制计划的新产品、新技术等开发项目,和国营企业一样,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 四、关于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问题 16.京政发【1984】40号文件,即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集体经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请示》的通知,要继续贯彻执行. 17.企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社会需要,确定或调整生产经营项目和品种,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生产加工企业可以确定本企业产品的价格,商业企业可以自行组织货源,采取产销直挂、联购分销等经营方式,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零售企业可以兼营批发业务.有条件的企业可向联合体或集团方向发展. 18.凡纳入国家或市计划的产品,所需原材料,应同国营企业一样供应.非计划产品所需原材料,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选购,市区物资部门要随时做好调剂帮助工作.城镇集体企业的运输车辆所需燃料(汽油、柴油)以及其它特殊材料(如:金、银)都应列入计划,予以供应. 19.为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经主管部门批准,用银行技措贷款搞的技术改造项目,可用该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税前归还贷款本息的60%. 20.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商业企业,可以试行商品削价准备金制度,预提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在费用中列支,具体比例由税务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定.预提的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不足部分到年底可以补列,年终有结余的,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冲回费用,增加利润计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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