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市劳资字第449 中央在京各施工企业、市属地方全民所有制各施工企业: 根据国家统计局固司字【1987】13号文规定,自一九八七年起中央在京及市属地方全民所有制各施工企业可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一并计入建筑业施工产值.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营施工企业可计入产值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的计算,按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87】京建字第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今年上半年已经发生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在统计上应调入自年初累计完成的总产值、施工产值及相应的产值构成中.自三季度起随完成量填报.为了保持统计资料的可比性,请各施工企业在填报北京市统计局制发的施定(年)基1表时在空格中注明以上"两税一费"的合计数. 三、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施【1987】869号文规定,计入国营施工企业产值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不应做为计提工资含量的产值基数,市属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在计算应提含量工资总额时,应按国家计委的规定执行.为此市属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在向北京市劳动局、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市建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报送"北京市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执行情况统计表"时,也应在说明中注明"两税一费"的金额合计数,以便核定应提含量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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