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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7-12-19
【法律文号】:京退统字【87】第1号 【执行日期】:1987-12-19
京退统字【87】第1号
【字体:  
北京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关于原职工家属五·七生产、服务单位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退休基金统筹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各局(总公司)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
      按照市政府京政发【1986】117号文件规定,我市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自1987年1月起实行退休基金统筹.在统筹工作中,由于执行有关政策不够严格,致使部分区、县、局(总公司)将一些原职工家属"五·七"生产、服务单位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也列入了统筹范围.不仅加重了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基金统筹的负担,而且在执行退休和统筹政策方面这类企业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研究解决.据了解,我市还有一些这类企业未列入统筹范围,有的企业和主管部门已要求参加退休基金统筹.目前,我市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统筹退休基金的提取比例已占工资总额的24%,统筹基金收支基本持平,若上述未列入统筹范围的企业也参加统筹,统筹基金提取比例还要相应提高,上缴统筹基金的企业将难以承受,势必影响全市统筹工作的开展.
      我市原职工家属"五·七"生产、服务单位是根据原北京市革委会京革发【1979】262号文件有关规定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当时,文件中规定:"关于‘五·七’生产、服务单位的职工是否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实行退休、退职的问题,主要应视其经济情况而定.经济条件具备的,可以实行退休、退职规定:经济条件不具备的,不要勉强实行退休、退职规定,但可酌情按月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例如过去集体所有制的退养办法)".这是根据"五.七"生产、服务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政策,但是,一些企业没有严格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为搞好我市退休基金统筹工作,最近,市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根据京政发【1986】117号和京革发【1979】262号文件规定精神,对原职工家属"五·七"生产、服务单位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参加退休基金统筹问题,进行了认真地研究.现将市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关于上述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原职工家属"五.七"生产、服务单位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律暂不列入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基金统筹范围.现已参加统筹的这类企业,应于1987年12月以前退出.
      二、各区、县、局(总公司)对本地区、本系统参加退休基金统筹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要认真进行审查.对于已列入统筹范围的原职工家属"五·七"生产、服务单位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要从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地做好这类企业退出统筹的工作.
      三、有关职工家属"五·七"生产、服务单位转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等问题,由市劳动局有关部门另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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