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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6-8-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86-8-1
【字体:  
北京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国营(集体)小型修理企业租赁经营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探索新的经营方式,进一步放开搞活国营小型(包括集体)修理企业,增强其竞争和发展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国营(集体)小型修理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营(集体)小型修理企业实行租赁经营,不改变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原有的隶属关系,原有职工身份不变.
      第四条   实行租赁经营的修理企业参照执行个体的有关政策.
      第五条   租赁经营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
  第二章   租赁办法
      第六条   出租企业实行系统内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租赁方式可以合伙承租,也可以个人承租.租赁期限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出租方为区、县主管公司.
      第七条   凡本市居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技术能力和经济保证(承租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个人财产或由他人、企业担保),均可投标.出租方须对投标者的经济保证进行资查.
      第八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须签定租赁合同,同时,由租赁双方及财政部门代表(集体企业由主管部门)对出租企业的财产进行核查注册,作为租赁合同的主要附件.合同签订后,须由租赁双方持合同书及有关附件向公证部门申请公证.
      第九条   承租人须持租赁合同及公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换领营业执照.
  第三章     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承租人是企业租赁期间的独立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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