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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7-3-13
【法律文号】:京政发【1987】29号 【执行日期】:1987-3-13
京政发【1987】29号
【字体: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业服务业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增强商业服务业和商办工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深入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87年经济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大中型企业进一步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
      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责任制的内容必须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社会效益方面,应在总结1986年经验的基础上,对具体内容和考核办法进一步改善,并切实同奖罚办法挂钩.经济效益方面,可以根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两保一挂"."两保",即保上缴税利和企业发展后劲.保上缴税利采取固定基数、逐年增长、依法纳税、超交按比例返还的办法.具体办法是:原则上以企业1986年的"上缴税利"额("上缴税利"是指企业实现利润以所得税等和调节税的形式上缴给财政的部分,下同)为基础加适当增长幅度,作为1987年企业"保"的基数,并在此基数上确定1988、1989、1990三年分别增长5%、7%、9%为企业"保"的指标,依法纳税,分年度考核.企业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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