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要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实行租赁经营.除地处偏僻、利微便民、适于个人经营的小门店以外,其它小型企业以实行职工全员集体租赁为主. 租赁费必须合理确定.除极少数地理条件差、亏损或微利便民的小店以外,其它企业的租赁费必须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租赁费,即按规定提取的资产占用费,包括按现值核定的固定资产占用费和自有流动资金占用费,在税前列支;另一部分按比例从税后利润提取,提取比例应根据企业取得级差收益的不同条件,由企业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实行租赁的小型商业服务业企业不缴纳奖金税,个人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但全员集体租赁企业必须按照同级财政、税务、劳动部门核定的比例分配使用留利,其中公积金一般不得低于50%,公益金一般应包括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新设立的专项购房基金三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税务部门给以补缴奖金税的处罚. 过去已经实行合伙租赁的企业,如职工要求改为全员集体租赁,可准予调整,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少数亏损或微利的中型企业,经过批准可以试行全员集体租赁经营,原则上参照小型商业企业全员集体租赁办法执行. 三、进一步推行工资同效益挂钩的改革办法 (1)凡具备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都可以经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批准试行,并依法缴纳工资调节税,但不得随意改变挂钩办法. (2)不具备实行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市劳动局批准实行成本列支的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3)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并缴纳奖金税的企业,凡完成和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计征奖金税的人均月标准工资,实际不足80元的可按80元计算;未完成承包指标的,实际不足70元的按70元计算. (4)饮食、服务、修理行业和粮店经营复制品以及日用小商品专店、专柜,继续按原办法实行提成工资制,1987年的提成比例,除饮食服务总公司直属企业需重新核定外,其它企业原则上仍按1986年核定的比例执行.已实行超额提成工资办法的饮食、服务、修理企业,凡企业自愿的均可改为实行全额提成工资办法,依法缴纳工资调节税.继续实行超额提成工资办法的大中型饮食企业,奖金税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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