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增强商业服务业和商办工业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活力,深入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3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1987年经济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大中型企业进一步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 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责任制的内容必须包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社会效益方面,应在总结1986年经验的基础上,对具体内容和考核办法进一步改善,并切实同奖罚办法挂钩.经济效益方面,可以根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两保一挂"."两保",即保上缴税利和企业发展后劲.保上缴税利采取固定基数、逐年增长、依法纳税、超交按比例返还的办法.具体办法是:原则上以企业1986年的"上缴税利"额("上缴税利"是指企业实现利润以所得税等和调节税的形式上缴给财政的部分,下同)为基础加适当增长幅度,作为1987年企业"保"的基数,并在此基数上确定1988、1989、1990三年分别增长5%、7%、9%为企业"保"的指标,依法纳税,分年度考核.企业完成"保"的指标后超额上缴的利润,由同级财政部门采取分档累进的办法返还30%-45%给企业;未完成的企业,差额部分也以同样办法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补交.为了保企业发展的后劲,企业的税后留利必须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分配使用,不准挤占生产发展基金.但财政返还部分除主要用于补充生产发展基金外,可以由财政部门核定一定比例设经理基金,按规定使用."一挂",即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2)"上缴利润"基数承包.原则上以企业1986年的"上缴利润"为基础确定承包基数,一定四年不变,企业依法纳税,分年度考核.对超额完成和未完成承包基数的企业,奖罚办法和税后留利的分配使用均同上述"两保"办法.财政返还部分除主要用于补充生产发展基金外,可以由财政部门核定一定比例用于补充奖励基金. 本款规定适用范围限于部分留利水平较低的中型零售企业(以经营日用工业品为主的企业人均留利低于1000元,其它企业低于800元)和经批准的批发企业. (3)资产"上缴利润率"承包.原则上以企业1986年的"上缴利润"加适当增长幅度,同企业1986年全部资产(包括按帐面原值计算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全部流动资产)平均占用额相比,其比率即作为企业承包的资产"上缴利润率"指标,一定四年不变,依法纳税,分年度考核.奖罚办法和企业留利的分配使用等按以上(1)(2)两种办法执行. 本款规定在部分企业试行.实行本款规定的企业,必须从企业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出发合理安排资产的使用,防止以片面追求少占用资产而不依靠挖潜和增产去提高资产"上缴利润率"的偏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组织实施时,要对保证企业合理使用资产作具体规定,对企业由于经营行为不合理所减少的资产占用,考核时不予计算;而对有利于提高效益的新增固定资产,可以按投入使用后的收益情况合理折算,给企业适当优惠. (4)粮库可全面推行栈租制,并同时实行"亏损不补、盈利定比分成"的承包办法. (5)经营政策性亏损商品的企业,继续按不同商品分别与财政部门实行亏损总额承包、单位亏损定额承包和费用定额承包,并改进企业减亏分成同职工分配挂钩的具体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