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资处,中央在京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拟定本实施意见. 一、凡在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老工人,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户口转回原籍后,允许其一名在农村的适龄未婚子女参加本市的招工,由退休工人所在单位的主管局(总公司)负责考核,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参加招工考试的子女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年龄为十六周岁以上三十周岁以下(含三十岁).原则上是退休工人的亲生子女,但属于以下情况的也可准予报考: 1.从幼年既确定了抚养关系,并且退休工人档案中有记载的. 2.因丧偶、离婚或在城镇再婚,女方到四十五岁无子女的,可由前妻(或夫)抚养一名子女参加招工考核. 三、对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因病生活起居需人扶助的未到退休年龄的工人,经医疗部门诊断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办理退休后,可招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四、退休工人在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原单位劳动部门凭退休工人证书,本人档案和填好的招收家居农村的退休工人子女报名考核审批表(表式附后)以及报名人员的毕业证书,成绩册,近期免冠照片,到退休工人单位所在的街、镇、乡进行招工考核登记,由退休工人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北京市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合同制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报送所在区、县劳动部门办理正式审批录用手续. 五、批准录用后,用人单位凭区、县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信,到原籍办理户粮迁移手续.各区、县公安部门凭区、县劳动部门录用证明和户粮迁移手续给予入户. 六、新招的工人要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或患有较重的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招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将本人连同户口退回原籍,不再补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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