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总公司)劳动局(处):
现将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否予以开除、解除合同或辞退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被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是否予以开除、解除合同或辞退问题的复函
劳人办劳【1987】1号
(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劳动局:
你局渝劳计【87】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款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 第(七)款的规定,对因犯罪被依照刑法判处管制或缓刑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