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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8-16
【法律文号】:赣府发[2001]21号 【执行日期】:2001-8-16
江西省人民政府
赣府发[2001]21号
【字体:  
印发《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
  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把解放思想的成果转化为加快发展的动力,促进全省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赋予基层和企业更大的经济发展自主权
          (一)从2001年8月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不需要省平衡资金和建设条件,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和100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能源、交通、原材料技术改造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3000万美元 以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由各设区市自行审批。企业用自有资金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依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工业园区和工业小区的设立,由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当地情况和条件自主确定,同时赋予市级工业园区省级建设项目审批权。要科学规划,节约耕地,有序进行,注意防止一哄而起。
          (三)在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前提下,择优支持工业化、城市化建设,对部分工业园区经批准下达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指标。同时,争取国家支持,提前编制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增加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四)从2001年8月起,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软件开发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由省国税局审批改为由当地国税机关审批;企业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抵免企业所得税,由逐级上报改为企业直接报省国税局审批。将设区市国税局审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权限由50万元放宽到200万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事项由省国税局审批改为由设区市国税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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