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准工资,是指一九八五年实发的计时工资加计件工资总额减计件超额工资总额(不含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增资部分); 2.奖金(包括用于自费工资改革的金额,下同).原则上奖金发放超过人均月标准工资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未超过六个月的按实际计算,但要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酌情核定,对奖金发放不合理的部分,要相应核减进入工资总额基数的奖金的数额,核减奖金的数额,由主管局(总公司)提出意见,由市劳动局、财政局审定(计算奖金的月标准工资额为67.5元); 3.津贴,包括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和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市劳动局批准建立的津贴;其他部门批准建立的和企业自行建立的不包括在内; 4.加班工资,原则上以一九八五年实际发放数为准; 5.其它,包括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6.合理增加部分 (1)一九八六年在国家计划指标内新增人员增加的工资(包括占地农转工); (2)按京政发【1985】158号文件规定,对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提高转正、定级的工资(按全年计算); (3)工资标准低于34元 ̄102元的企业,提高到34元~102元工资标准进入成本的部分(按全年计算); (4)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时,按国家规定月人均7.5元进入成本(按全年计算)需增加的标准工资; (5)企业厂长(经理)权限内,给3%的职工奖励晋级的翘尾工资. 7.各单位工资总额核定后,除国家规定必须安排的复员退伍军人、转业干部所需增加的工资外,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增加的大中专毕业生,应按增人不增工资总额的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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