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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6-8-6
【法律文号】:【86】市劳资字第378号 【执行日期】:1986-8-6
【86】市劳资字第378号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在少数企业中试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制的实施办法

      (二)产量基数的计算
      凡企业生产销售的合格产品的产量,原则上应按全国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计算产量基数(多品种的应折合成标准产量,下同.);凡企业生产销售的合格产品的产量,超过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的,并在全国同行业中居首位的,酌情核定产量基数;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酌情核增产量基数.
  四、质量指标与其他经济指标的考核
      要突出考核质量指标.质量指标完成数低于规定5%以内的,每低1%扣减应提工资总额的2%;低于规定5%以上的,每低1%,扣减应提工资总额的3%.销售的产品中,有不合格品的,按加倍的单价扣减工资总额.还要分别不同的情况考核利润、品种、消耗、安全、社会服务等考核指标,有一项完不成时,要扣减应提工资总额的5%,具体考核指标和幅度,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区、县、局(总公司)制订办法,并报市劳动局备案,以便监督、检查.
  五、定额与单价的修订
      定额与单价需要相对稳定.凡今年给试点企业核定的定额和单价,暂定一年.今后每年核定一次.当年遇下列情况,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修改定额和单价:
      1.产品结构和原材料规格发生重大变化;
      2.生产设备、工具及工艺技术规程发生重大变化;
      3.工作场地发生重大变化;
      4.遇有其它特殊情况.
  六、关于进入成本问题
      试行本办法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及以后按规定应提取的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取消企业留利比例中的奖励基金,并重新核定企业的留利比例.具体比例由主管财政分局和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商定.
  七、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问题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量基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核定;资金来源按照京政发【1984】96号文件规定列支工资和奖金,工资总额基数由企业提出意见,并经主管局(总公司)同意后,报市劳动局会同税务局批准并核定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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