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产量基数的计算 凡企业生产销售的合格产品的产量,原则上应按全国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计算产量基数(多品种的应折合成标准产量,下同.);凡企业生产销售的合格产品的产量,超过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的,并在全国同行业中居首位的,酌情核定产量基数;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酌情核增产量基数. 四、质量指标与其他经济指标的考核 要突出考核质量指标.质量指标完成数低于规定5%以内的,每低1%扣减应提工资总额的2%;低于规定5%以上的,每低1%,扣减应提工资总额的3%.销售的产品中,有不合格品的,按加倍的单价扣减工资总额.还要分别不同的情况考核利润、品种、消耗、安全、社会服务等考核指标,有一项完不成时,要扣减应提工资总额的5%,具体考核指标和幅度,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由区、县、局(总公司)制订办法,并报市劳动局备案,以便监督、检查. 五、定额与单价的修订 定额与单价需要相对稳定.凡今年给试点企业核定的定额和单价,暂定一年.今后每年核定一次.当年遇下列情况,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修改定额和单价: 1.产品结构和原材料规格发生重大变化; 2.生产设备、工具及工艺技术规程发生重大变化; 3.工作场地发生重大变化; 4.遇有其它特殊情况. 六、关于进入成本问题 试行本办法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按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及以后按规定应提取的工资总额进入成本.取消企业留利比例中的奖励基金,并重新核定企业的留利比例.具体比例由主管财政分局和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商定. 七、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问题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量基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核定;资金来源按照京政发【1984】96号文件规定列支工资和奖金,工资总额基数由企业提出意见,并经主管局(总公司)同意后,报市劳动局会同税务局批准并核定单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