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京政管字第46号 在京各出租汽车企业及主管部门: 近年来,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各企业在营业定额及提成标准管理制度上,基本上采用或沿用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文字【1984】18号文件提出的超额提成工资和津贴的办法,打破了劳动报酬上存在的平均主义弊端,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缓解"租车难"的状况,方便宾客和市民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和要求,一些单位在职工的工资分配上发生了互相攀比的现象,加之原定办法还有不足之处,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以致职工工资收入高低悬殊,企业经济效益降低,在社会上也产生了一些影响.为克服上述问题,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稳定队伍,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对贯彻执行京政文字【1984】18号文件,做如下修改和补充规定: 一、提成制 1.定额和提成标准 全市出租汽车企业实行统一的营业定额和超定额提成标准. (1)小客车营业定额和超定额提成标准如下: 不同车种的价格标准(元/公里) 单班定额 双班定额 (公里)(不少于) 0.80 80 减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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