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6-7-25
【法律文号】:【86】市劳资字第394号(已自行失效) 【执行日期】:1986-7-25
【86】市劳资字第394号(已自行失效)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补充修改北京市出租汽车企业职工提成工资和津贴制度的通知

  【86】京政管字第46号
  在京各出租汽车企业及主管部门:
      近年来,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各企业在营业定额及提成标准管理制度上,基本上采用或沿用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文字【1984】18号文件提出的超额提成工资和津贴的办法,打破了劳动报酬上存在的平均主义弊端,调动了职工的积极性,对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缓解"租车难"的状况,方便宾客和市民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和要求,一些单位在职工的工资分配上发生了互相攀比的现象,加之原定办法还有不足之处,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以致职工工资收入高低悬殊,企业经济效益降低,在社会上也产生了一些影响.为克服上述问题,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稳定队伍,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经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对贯彻执行京政文字【1984】18号文件,做如下修改和补充规定:
      一、提成制
      1.定额和提成标准
      全市出租汽车企业实行统一的营业定额和超定额提成标准.
      (1)小客车营业定额和超定额提成标准如下:
            不同车种的价格标准(元/公里)    单班定额          双班定额
                (公里)(不少于)
                0.80                        80            减25%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