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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6-8-10
【法律文号】:【86】市劳资字第416号 【执行日期】:1986-8-10
【86】市劳资字第416号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饮食服务企业实行提成工资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86】市税二字第638号
  【86】财商管字第567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县税务局、市财政二分局、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进一步调动以劳务为主的饮食服务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解决城市人民生活中存在的"几难"问题,使这些企业职工的工资同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挂钩,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义,根据市政府《关于国营和集体商业、服务业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现对这些企业实行提成工资制度的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实行范围
      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市一商局、市供销合作联合社所属以劳务为主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饮食、理发、浴池、洗染、照相、旅店、弹花、修理、钟表眼镜修配、服装零活加工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实行提成工资制度.其他区、县、局、总公司所属企业(不包括外事、旅游、劳动服务公司、街道联社企业和乡镇企业)与上述单位经营业务范围相同的,也可以实行提成工资制度.
  二、实行条件
      1.经营情况比较稳定;
      2.财务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3.劳动组织比较合理;
      4.各种规章制度健全,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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