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 多年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临时工日工资一直延用劳动局【65】劳配鲁字第107号《关于执行市人委转发〈国务院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具体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在对临时工的管理办法重新修订以前,为了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经研究现对临时工的日工资标准暂做如下调整: 从事轻体力劳动的,日工资标准1.80元-2.50元; 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日工资2.50元-3.50元; 从事技术工种的,日工资标准2.50元-4元、 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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