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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86-10-8
【法律文号】:【86】市劳资字第488号(已已有文件替代) 【执行日期】:1986-10-8
【86】市劳资字第488号(已已有文件替代)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企业中普通高等学校结业生、肄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
      现对分配、录用到企业单位的普通高等学校结业生、肄业生,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待遇和见习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标准,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
      大学本科结业生为45元;大学生专科结业生为40元.
      修业满三年以上的大学本科肄业生为45元;修业满两年以上的大学本科肄业生和修业满一年半以上的大学专科肄业生为40元.
      二、定级工资标准
      见习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大学本科结业生定为国营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十四级;
      大学专科结业生定为十四级付;
      修业满三年以上的大学本科肄业生定为十四级;
      修业满两年以上的大学本科肄业生和修业满一年半以上的大学专科演肄业生定为十五级.
      三、结业生在一年见习期间补考及格,换发毕业证书的,从换发毕业证书之月份起,改按毕业生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待遇,见习期满按毕业生的工资标准定级.
      四、未取得第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结业、肄业研究生,执行大学本科毕业生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待遇和定级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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