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登录 用户名: 密码: 登录 | 开始登录 登陆|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1-11-29
【法律文号】:京计综字(1991)第1195号 【执行日期】:1991-11-29
京计综字(1991)第1195号
【字体: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统计局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各人民团体,北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和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建立《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精神,为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经北京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1992年继续实行《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制度并扩大使用范围.新的1992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总结了前两年的实践经验,贯彻了简便、适用的原则.现将《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使用办法暂行规定如下:
      一、使用范围: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1.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在京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
      2.其他所有制单位.指全民与集体合营、全民与私人合营、城镇集体与私人合营、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华侨或台港澳工商业者经营、外资经营、与台港澳工商业者合营等的企业.
      3.城镇私营企业.
      4.外省市企业、机关事业等各类驻京办事机构和经营单位.乡镇集体企业暂不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二、使用办法:
      1.《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只限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独立核算单位使用,原则上一个独立核算单位只能使用一本.非独立核算单位、联营企业不单独使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使用两本以上《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须报经市劳动局、人事局批准.中央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需使用两本以上《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商北京市劳动工资联合审核办公室办理.
      2.中央在京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须经其主管上级单位盖章后方可启用,其工资总额计划由主管上级核批在有关栏目中,并加盖公章后再领取新年度工资.
      3.市属全民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及计划单列企业的主管劳动工资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和市劳动局核定的挂钩、包干工资的有关规定,编制每个企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同时按要求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并加盖公章后再到银行领取新年度工资.执行中如有调整,亦按上述程序办理.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其他所有制性质的各类企业由其主管上级的劳动部门按有关规定核批,并加盖公章.各区、县、局(总公司)在编制所属企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和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后,要分别按全民企业和集体企业列表汇总,报市计委、市劳动局备案.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须经各区、县、局(总公司)、各社会团体主管部门盖公章后方可启用,其中全民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由主管劳动工资计划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北京市劳动工资计划,分解在有关栏目中,加盖公章,并报经市人事局审核后再领取新年度工资.如有调整计划,亦按上述程序办理.
      集体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性质单位和外省市驻京单位,由其主管上级按有关规定核批,并加盖公章.
      4.自1992年2月份起,所有《工资基金管理手册》都必须有联审办公室签章才可领取工资,否则银行暂停支付.
本文共2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