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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生字第44号 现将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人、职员、社员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以后和在合作化以前工作时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分别通知如下: 一、 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人、职员、社员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劳动部一九六0年四月七日(60)中劳薪久字第38号通知中规定: (一)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长期工,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他们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期间的工龄,可以作为本企业工龄. 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经过上级批准转为长期工的,他们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最后一次作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作为本企业的工龄. 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职员,可以分别不同情况,对照工人的办法办理. (二)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并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集股社员,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他们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期间的工龄,可以作为本企业工龄. (三)其他在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工作的工人、职员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都可以仿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二、有关在合作化以前工作时间的工龄计算问题,最近请示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答复如下: (一)由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转为国营或者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人,如他们在入社前系资本家或小业主的雇佣工人,在合作化时随同资本家、小业主一同转入生产合作社的,其改组入社前为资本家、小业主当雇工期间的工龄,应连续统计算为本企业工龄. (二) 合作化以前为独立劳动者,其本企业工龄应从组织到合作社时间算起. (三)搬运(装卸)工人在解放初期参加了工会组织,并由工会组织为他们承揽活,以后又转入搬运(装卸)公司工作,他们在此期间,如果工作未曾间断过,其本企业工龄可以由解放后工会组织他们生产时算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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