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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62-6-27
【法律文号】:〖62〗劳资鲁字第104号京工(已失效) 【执行日期】:1962-6-27
〖62〗劳资鲁字第104号京工(已失效)
【字体: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人、职员、社员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以后和合作化以前工作时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62〗生字第44号
      现将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人、职员、社员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以后和在合作化以前工作时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分别通知如下:
  一、 关于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人、职员、社员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以后的工龄计算问题,劳动部一九六0年四月七日(60)中劳薪久字第38号通知中规定:
      (一)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长期工,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他们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期间的工龄,可以作为本企业工龄.
      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经过上级批准转为长期工的,他们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最后一次作临时工的时间,可以作为本企业的工龄.
  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职员,可以分别不同情况,对照工人的办法办理.
      (二)原来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并且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集股社员,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他们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工作期间的工龄,可以作为本企业工龄.
      (三)其他在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工作的工人、职员在转入国营企业或者公私合营企业以后,都可以仿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二、有关在合作化以前工作时间的工龄计算问题,最近请示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答复如下:
      (一)由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转为国营或者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人,如他们在入社前系资本家或小业主的雇佣工人,在合作化时随同资本家、小业主一同转入生产合作社的,其改组入社前为资本家、小业主当雇工期间的工龄,应连续统计算为本企业工龄.
  (二) 合作化以前为独立劳动者,其本企业工龄应从组织到合作社时间算起.
      (三)搬运(装卸)工人在解放初期参加了工会组织,并由工会组织为他们承揽活,以后又转入搬运(装卸)公司工作,他们在此期间,如果工作未曾间断过,其本企业工龄可以由解放后工会组织他们生产时算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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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行业、企业开展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关于加强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录取本市新生不办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
·关于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申报2001年使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和核准待遇启用专用章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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